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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贿 罪 无 罪 辩 护 词(范文)

  

受 贿 罪 无 罪 辩 护 词(范文)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案情简介:2013年底,大理州XXXX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杨XX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通过认真筛选后决定委托我担任其辩护律师。经会见被告人及向办案机关了解得知,该杨XX2013年初,以到省局找关系为二名下属职工办理转正事宜为由,收受二人现金共计20万元,涉嫌受贿罪。之后,参与办案的各司法机关均认为杨X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直至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在本案庭审中,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的基础上,审核证据,查明案情,认为本案被告人杨XX的行为表面上像受贿罪,实则应认定为无罪,故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和采纳。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依法不能成立受贿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XX的行为缺乏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XX承诺为刘XX、李XX二人办理转正事宜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缺乏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众所周知,XX局属于垂直管理单位,人事权根本不归地方管。被告人XX担任的职务仅仅是XXXX局主管工作的副局长,他承诺为刘XX、李XX二人办理聘用制职工转为正式职工的事,根本不属于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无法凭借自己的职务之便完成,实际上是接受二人的委托,收取一定的费用,去省XX局找关系替二人办理转正事宜。

而且,根据被告人XX的当庭供述及办案机关的查实,XX县多年根本没有转正指标,即便是州XX局也没有人员转正的人事建议权,杨XX自己也坦言根本没有多少把握去做这个事,可见,被告人XX承诺为刘XX、李XX二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办理,显然缺乏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这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二、被告人XX不存在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XXXX、李XX二人索要的办事费用是专门用途的费用,事情不成,是要退回的,这个费用,和受贿罪索取和非法收受的财物有本质的区别。

元钱,也表明了这种想法。当时,被告人杨XX因被高利贷债主威逼,万般无奈之下,才出此下策。最后,确定事情无法办成,是打算退钱的,只是自己已经无能为力。

三、如果仅仅因为被告人杨XX的副局长身份,就将他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办事认定为受贿罪,显然与我们一贯宣称的法治精神严重相悖。

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支付一定的财物,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宜,这种委托关系,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本案被告人杨XX不是副局长,而是一个善于交际、人脉广泛的个体户,他自己没有能力为XX、李XX办理转正事宜,但是他在省局认识几个朋友,于是,收取了刘XX、李XX二人的20万元钱,去为二人办理转正事宜,双方还说好“事情不成,如数退回”,那么被告人杨XX是绝对不可能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