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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一、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受贿金额有异议,其理由是:
关于戊某某在丁某某和本案被告等人谈拆迁工作在发现他们家里的资料在建设所的手续上只有签字没有盖章,并且发现其家里有两个残疾人和家庭十分贫困的情况下,被告通过合理合法程序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请注意:不是汇报),当得到领导的批示后,将其认定为可以安置的面积,被告其主观上既没有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 客观上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也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l.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结合本案,戊某某给被告的4000元,被告说“不要”戊某某硬要塞给被告,并且,反复多次,都不要,尽管被告最终收了这4000元,但是,并不能就认定这4000元就是受贿金额的组成部分。甲某某是3套换4套,给被告15000元,乙某某,丙某某均是如此,关于3和4的问题,从表面上看,4比3大,或者说4比3多了一些什么,可是,在本案中3套和4套房屋,在面积上是一样大的,只是内部格局不同罢了,大家都知道,房屋买卖或者租赁都是按照面积的大小来讨论价格而不是单一的按照套数来确定价格。因此,被告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任何损失,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感谢之情,给被告一些好处,在民法上,叫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即可。不构成刑事犯罪。丁某某的化混池一事,这是被告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应当计算为安置面积。上述这些是因为被告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建议法院将这几笔金额进行排除。
三、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第4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具有积极全部退还赃款的行为,依法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根据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中再次明确: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本案被告人在整个拆迁工作中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和起的作用比较,被告属于从犯,依法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在检察院指控的几笔金额中,绝大多数人是其他人收的,通过他人转给被告的,并且在工作过程中被告是协助性质,应当认定为从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本案被告人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的行为,依法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五、被告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酌定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