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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新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
马立新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 (2013-06-13 23:03:55)
标签: 财经
作者的话:
我一直不愿意将我所承办的案件的相关内容直接帖上博客。我觉得那样有太多的忌讳,不愿意影响法官,不愿意泄露当事人隐私,也不愿意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更。但是马立新案件给我带来了太多的麻烦,我被对方当事人在网上骂得狗血喷头,还在市人大和司法局对我写信控告,用了无数的不实之辞。我在想,我也许该挨骂,因为他遇到我,民事不胜,行政不胜,刑事也不胜。今天,这个刑事案件上法庭审理了,我又被骂了。我想,他控告我那些事没有一件是真的。但我唯一应当被骂的,是我的专业精神。因为有了这样的专业精神,使他在法律上无法蒙混过关。其实,我同情他,但我无法不尽我一个做律师应尽的义务,无法不忠于法律的应有之义。于是,我把这些辩护词贴出来,供大家一观。
马立新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第二次审理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马立新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对本案事实与法律的研究,本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程序违法问题。
今天,我们这些人之所以能坐这个法庭上,充当本案的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来审判坐在法庭中间的这个被告,是因为遵循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我们正是依据这部法律,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开宗明义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遗憾的是,本人作为辩护律师,目睹了本案的全过程,我看到的并不是这样,本案在重新提起侦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大量的、明确的、从根本上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行为,致使本案提起公诉的公正性、合法性的根基完全动摇,具体如下:
1、 本案重新启动程序严重违法。
在这个法庭,我们曾经参与过本案的一次审判,在上次审判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起诉书明确叙明,本案已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而经过那一次审理,因为证据不足,经XX市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虽然撤回起诉用了一个“证据发生变化”的理由,但我们至今也不知道撤回起诉的当时证据发生了什么变化,而实际上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明确规定,对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3条同样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在本案中,不仅是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也认为证据不足,那么,本案没有别的路好走,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是“应当”作出,“应当”这个词我想从事法律的人谁都能明白是什么意思!
但是,将近八个月后,2012年12月17日,马立新在本案检察机关的XXX检察官的带领下,被枝江市公安局一纸拘传令带到了枝江市公安局,转而逮捕,本案重新启动了。我们通过本案的卷宗材料才闹明白,公安局是根据枝江市检察院的一个重新侦查函启动本案的。XXX检察官在庭前会议上解释说,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七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处理,并提出重新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而且强调说,公安机关必须遵守检察机关的规定。
这显然是错误地解释了“重新侦查”的规定。
首先,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如果这个案件撤回起诉后,公诉机关一纸重新侦查函就可以重启本案侦查程序,那么,我想问一问,如果本案再次认定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是不是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一回?公安机关是不是还可以象本次一样,再侦查两个月,检察院再审查两个月,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万一不行,再来一次,如此循环往复,那么,刑事诉讼法一系列关于侦查、起诉的程序性的严格规定岂不形同虚设,全部可以绕过?
我们再来看,公安机关接到这个重新侦查的建议应当怎么办。首先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来办理,我们遍查这两个法律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后的案件,并没有“重新侦查”这个词,只有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最后,我们在公安部规定的第二节“立案”章第186条发现了这样的规定:“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再看最高检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退回侦查机关(部门)提出重新侦查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督促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撤销、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于退回侦查机关(部门)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督促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依法处理对财物的扣押、冻结。”我们就会恍然大悟:这个“重新侦查”是指的是不撤销对本刑事犯罪案的立案,但撤销已经提起公诉的指控的这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并撤销、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处理对财物的扣押和冻结,并对此案重新侦查。为此,这个“重新侦查”实际上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确定侦查方向的建议而不是重启已经提起审查起诉的本案被告人的补充侦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