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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开龙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吴开龙,绰号“杰娃”,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7月29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俞,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7月29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波,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0]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龙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朱俞犯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茂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开龙、朱俞及其辩护人刘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经辩护人申请,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0年6月,被告人吴开龙将携带的毒品冰毒交由朱俞保管,朱俞将冰毒藏匿于租赁房内的旅行箱中。同月下旬,朱俞为吴开龙联系到购毒人员冉×。6月29日,吴开龙与冉×电话约定交易冰毒,并让冉×预付500元定金给朱俞。2010年7月1日,吴开龙在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一餐馆将50克冰毒以9000元贩卖给冉×。同年7月6日,吴开龙让朱俞将保管的剩余冰毒带到其暂住地大渡口区翠园路111号翠湖龙庭1单元×-×自己保管。同年7月27日、28日,吴开龙在大渡口区两次贩卖2小包冰毒给张××,获款200元。2010年7月29日14时许,吴开龙在其暂住地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贩卖给陈××后被当场抓获,并从陈××身上缴获冰毒0.42克。随后在该暂住地查获冰毒58.2克。缴获的58.62克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0年7月,吴开龙先后三次容留朱俞、陈××在其暂住地大渡口区翠湖龙庭1单元×-×号吸食毒品。公诉机关为此举示了相应证据,认为吴开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朱俞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贩卖毒品中吴开龙系主犯,朱俞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吴开龙辩解其不认识冉×,未贩卖毒品给冉×。
被告人朱俞及其辩护人均对指控的窝藏毒品罪事实无异议。朱俞辩解未从吴开龙贩毒中获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辩护人提出朱俞的行为是介绍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6月上旬,被告人吴开龙携带毒品“冰毒”从四川省德阳市到达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被告人朱俞的租赁房,将毒品交由朱俞为其保管,朱俞将毒品藏匿于租赁房内一旅行箱中。2010年6月下旬,朱俞应吴开龙之托为吴联系到购毒人员冉×后,将吴开龙的电话号码告诉冉×,让冉×和吴开龙联系。6月29日,吴开龙与冉×电话联系交易“冰毒”,并让冉×预付定金500元给朱俞。随后,吴开龙将新开设的银行账户通过朱俞提供给冉×,冉×遂将定金500元汇入吴开龙银行账户。2010年7月1日,吴开龙从朱俞处取得50克“冰毒”后,赶至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一餐馆将50克“冰毒”以9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冉×。2010年7月6日,吴开龙让朱俞将为其保管的剩余“冰毒”送到其租赁房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园路111号翠湖龙庭1单元×-×号自行保管。2010年7月27日、28日,吴开龙分别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华大厦附近、八桥医院门口处将2小包“冰毒”贩卖给张××,获款200元。2010年7月29日14时许,吴开龙在其暂住地以1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小包给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陈××处缴获“冰毒”0.42克,从吴开龙处缴获毒资100元。2010年8月14日,公安人员在吴开龙暂住地大渡口区翠湖龙庭1单元×-×号缴获“冰毒”58.2克。经鉴定,缴获的58.62克“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朱俞因案发前和吴开龙交往密切、形迹可疑被捉获后,主动供述了窝藏毒品及协助吴开龙贩卖“冰毒”50克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 2010年7月29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大渡口区翠湖龙庭1单元×-×有人贩卖毒品及与贩毒人员有紧密联系的朱俞、张××、陈××等人的相关情况。民警赶到现场,当场将交易完毒品的吴开龙、陈××捉获。同日18时许,在巴南区一网吧将朱俞捉获。朱俞主动供述了帮吴开龙窝藏“冰毒”3包以及2010年6月底介绍冉×在吴开龙处购买“冰毒”的事实。公安机关遂将吴开龙、朱俞带至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
2.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0年7月6日,吴开龙租赁蒋××位于大渡口区翠园路111号翠湖龙庭1-×-×号房屋一套,租赁期自2010年7月6日至2011年7月6日。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了吴开龙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及其持有的毒品两包58.2克,陈××持有的毒品0.42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