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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超期未追讨法院认定保证人免责
借款人超期未追讨法院认定保证人免责
2014-08-14 17:37:39 来源:平安广西网 责任编辑:吴金洋
因原告迟迟未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而错失机会,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原告只能按判决要求主债人承担还款责任。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处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而保证人免责。
平安广西网玉林讯(通讯员李永健)因原告迟迟未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而错失机会,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原告只能按判决要求主债人承担还款责任。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处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而保证人免责。
经审理查明,被告关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11月2日向原告杜某借款15000元,立写了《借款凭据》给原告收执,《借款凭据》写明“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2日至2011年12月2日,如果到期无法偿还,出借方将依照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向借款人收取每天(借资)千分之五的违约处罚金”。被告谢某雄在《借款凭据》的担保人处亲笔签名。因关某到期未还款,杜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向原告杜某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杜某提供的关某亲笔书写的《借款凭据》所证实,借款的事实清楚。关某要对债务依法应进行清偿。杜某要求被告关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被告谢某雄作为关某借款的担保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原告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谢某雄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谢某雄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据此,法院判决关某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违约金给杜某,驳回杜某对谢某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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