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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含少量甲基苯丙胺成份的麻古、摇头丸

非法持有含少量甲基苯丙胺成份的麻古、摇头丸等特殊形式毒品案应如何定罪量刑

——钟某球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钟某球

 

 

处理结果:

 

 

释法明理: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背景

 

首先,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有效遏制毒品扩散的需要。毒品犯罪的迅猛发展,造就一个非法持有毒品的特殊群体,如果允许个人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的现象存在,将造成毒品大量流入社会,但却不能对其定刑科刑,因此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恶性循环。

 

第二,是禁毒司法实践的需要。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处罚严厉,且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要定罪科刑。在禁毒工作中,经常有行为人被查获毒品后,拒不交代毒品犯罪的实施方式及毒品来源、去向情况。行为人虽持有大量毒品,但因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使毒品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逃避法律追究。因此针对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特点,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就能更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行为。

 

年麻醉药物公约》,其规定缔约国将非法持有毒品与贩卖、制造等行为一并作为犯罪惩罚。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钟某球的定罪问题

 

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还要非法持有,或其持有的物品中藏有毒品而持放任的态度继续持有该物品。在主观方面,本案被告人一直是供认不讳,知道其所持的就是麻古,其本人也是吸毒者。因此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被告人钟某球所持有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这涉及罪与非罪以及量刑的问题,因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才构成犯罪。目前刑法、最高院及省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非法持有麻古、摇头丸形式毒品的定罪量刑作相关的解释、参考意见,因此如何处理本案争议较大。

 

克,

 

号《关于审理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亦规定对于含甲基苯丙胺等多种成分的粒状(丸状)或者粉末状毒品,应当作含量鉴定。关于毒品数量的纯度折算和含量鉴定,刑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省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冲突,按照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的刑法规定,同时我们注意到除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外,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毒品案件尚未进行纯度折算和含量鉴定。所以公安机关未对本案毒品的纯度进行折算和含量鉴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