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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其他法定情节

有关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其他法定情节

2011-12-09 浏览数: 标签:肇事罪量刑

有关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其他法定情节

    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除必须依据刑法分则的上述规定外,还必须考虑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总则涉及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主要有:

    (1)投案自首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自首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投案,或者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但犯罪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也可以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可见,自动投案,应是犯罪分子向公安、检察、法院投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荃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也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接受投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转报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由于受伤或者患病不能自己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或在去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抓获的,均应视为自动投案。若犯罪嫌疑人本无投案意图,只是在家长、监护人的劝说下,由亲属送去归案的,或者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另外,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动机,有的是真诚悔过,有的因慑于司法机关的威力,这些都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但不同的投案时间、方式,不同的投案动机,反映出犯罪分子不同的悔罪程度,在量刑上还是应有所区别的。当然,、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②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犯罪事实。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代自己所知道的同案犯。主犯还必须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才能认定为自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只交代次要罪行,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作假交代,以掩盖其真实罪行,或者掩护同伙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都不能视为如实供述。对于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可认定为自首。

    ③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尽管修改后刑法没有将“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的要件,但我们认为,“接受审查和裁判”是犯罪嫌疑人自首后的必然的法律结果。若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逃跑,以逃避司法机关对他的审查、追究或采取的强制措施,就不能认为是自首。当然,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申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不能认为是不接受审查、裁判或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该犯罪分子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款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以自首论”的对象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内容,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该犯罪分子本人其他的罪事实,且属不同种罪行的。所谓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根本就不知道、不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的除本案外的其他罪行。只要他们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罪行,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对其也应以“自首论”,这样有利于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和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根据本条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