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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泽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泽龙,又名谭铁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白龙村4组4-13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8年7月29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字(2008)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泽龙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炳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旷聪云、成兆元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易琴芳负责记录,于200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泽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中旬,被告人谭泽龙因参加传销又参与赌博亏了钱,遂产生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念头。2008年7月20日晚,谭将事先写好的勒索信投放在衡山县城茹新桥家门口。勒索信限被害人在15小时内将30万元钱打入谭指令的账户上,并在信中声称已在被害人家的大厅,二、三楼安装了遥控炸药。但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勒索未能得逞。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目的未能得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谭泽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中旬,被告人谭泽龙因参与传销又参与赌博亏损了钱而萌生了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念头。谭泽龙曾听说衡山的茹新桥是个大老板,于是将目标锁定了茹新桥。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谭泽龙窜至衡东县新塘镇东方招待所,企图通过卖淫女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来实施敲诈勒索,未果。随后,谭又以谎言通过店主苏根吾借用冯伏生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2951330047700)返回衡山县城,在衡山荣昌旅社写了一封勒索信。信中写道:“茹府乔你这负心汉,你对我不仁就别怪我不义,限你在十五小时内打叁拾万元钱到这个卡上,我已派人在你家大厅,二、三楼安装了遥控炸药……如果你性急我也没办法。”2008年7月20日晚12时许,谭泽龙将勒索信投放到茹新桥家屋门口。次日,茹新桥家的保姆何中丽捡到勒索信后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几天,被告人谭泽龙几次到建行衡山支行营业部查询卡上是否有钱。在得知卡上无钱后,谭泽龙于2008年7月29日赶到衡东县新塘镇找苏根吾,问苏根吾办理银行卡过程是否出了差错,苏根吾此时已知晓事情原委,立即向警方报案。衡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谭泽龙逃窜至东方招待所屋顶。后经劝说,谭泽龙从屋顶下来被侦查人员抓获。经讯问,被告人谭泽龙对其敲诈勒索一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茹府乔亲阅”和“茹府乔你这负心汉……如果你性急我也没办法。”等内容系谭泽龙书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被害人茹新桥的陈述,证人何中丽、苏根吾、冯伏生、唐佳玉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的时间、地点及犯罪前所作准备情况。②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证实投放在被害人家门口的勒索信系谭泽龙所写。③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核实无异。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泽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敲诈勒索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泽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09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贺 炳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