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拘留 >

【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刑事强制措施对程序的保障性功能成绩斐然,但实践中所带来的以限制、剥夺人权的方式与保护、捍卫人权的宪法要求,本身就存在微妙的冲突,“运用得当即收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功效,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虽然在“国家理性”的假设前提下我们无法“褫夺公权力”,但是,我们可以设定权力运作的规则来保证刑事强制措施这柄“双刃剑”的有效使用。

  合法性原则,也有称之为形式法定性,指各种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和期限来行使。“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首先要求公权力干预个人基本权利必须具有合法的授权即主体合法,其次要求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公权力的干预行为均应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行为的后果具有明确性和必然性。”从具体的内容来讲,合法性应当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⑴只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才能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即适用主体合法,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权力适用刑事强制措施;⑵任何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的条件、期限、批准权限、变更、撤销等诸多方面,均必须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即都必须由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作为依据,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能适用的;⑶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从决定到执行的程序以及监督救济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超越现行法律规定予以适用;⑷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必须承担的后果,只有制定具有制裁性后果的刑事强制措施法定原则才有一个完整的结构,刑事强制措施才能够有效实现。

  必要性原则,也称之为内容正当性,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时,确实是基于保证某一案件诉讼程序的持续、稳定运行所必须。“换言之,就是所采取的手段及方法不仅有助于目的之实现,而且为实现目的所不可缺少,否则就违反必要性原则。”具体而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满足“禁止任意性原则”,作为对合法性的附加限制,“任意”比“非法”具有更为广泛的涵义,包含了非正义、不可预见性、不合理、反复无常性和不成比例的因素,因此,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使应当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人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避免过度或者不当的适用,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刑事诉讼目的。

    形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中的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以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刑事诉讼的进行,以追求正义的实现为终极目标,强制措施的适用只是保障性与预防性的,只有在有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可能采取逃跑等方式逃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追诉,以及可能干扰作证、继续犯罪等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考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区分不同情况以决定强制措施适用的具体种类。

  比例性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者相当性原则,是指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种类与期限,要求与被适用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所涉及犯罪事实的轻重程度相适应。通说认为比例性原则应当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机关所选择适用的每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能够实现法律所规定的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而不应与法律追求的目的相背离;二是在达成法定目的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以实现该目的,则必须选择适用那些最有必要的(这种“必要”强调对公民权利的损害与侵害应该是最小的);三是国家有关机关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公民私权利的损害和与其要保护的共权益之间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不得与欲达成的目的利益显失均衡。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封闭与半封闭状态使得犯罪嫌疑人一旦涉及刑事诉讼,即意味着其人身自由权利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以及与司法机关合作进而接受司法审查的强制性义务承担。殷鉴于此,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目的的其他权益的侵害,否则就不成比例。

  司法审查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处分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做出决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从而使公民在国家的强制权力面前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广义上的司法审查原则包括违宪审查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在国家权力层面上基于权力制衡理念构建的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狭义的司法审查原则在人权保障的角度而言,是一种权利救济机制,在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侵犯时,允许公民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由法院对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向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刑事强制措施场域,司法审查原则要求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甚至生命的事项,不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属于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构通过亲自“听审”或者“聆讯”作出裁判,而且这种裁判具有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上,司法审查一般包括两种形式:一方面,追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前必须要得到法院的授权,即是事前审查;另一方面,被逮捕、羁押的涉诉嫌疑人有权要求法院对其所遭受的逮捕、羁押进行审查,或者由有关适用机关主动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提交法院或法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对不合法或不必要的逮捕或者羁押予以解除。在重视人权保障的法治国家,都建立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除非出现法定的紧急情况,追诉机关只有获得中立性的司法机关的审查同意,才能对涉诉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们普遍认为,只有由不具有追诉倾向的法院或者法官进行审查决定,才能保证更客观更严格以及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