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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2013-09-13 10:35:41)

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律师的职责

保定优秀律师王亚东   河北保定曾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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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与完善

  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常见罪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情节严重”量刑档,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司法解释,导致检法双方、不同法院之间的认识长期存在分歧,造成同类案件量刑幅度差距很大。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缺乏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实践中的量刑差异

    《刑法》第384条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北京市两个案件为例:某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9.8克,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最终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另一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许某、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8克,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以被告人许某、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以上真实案例反映出在检法以及不同法院对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不一,存在很大分歧,尤其第一个案例,经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虽然认为支持抗诉意见有道理,但认为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均未有对《刑法》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加以规定,法律依据仍不充分,故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经调研,以北京市某区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件量为56件,持有毒品数量接近50克的案件近10件,一个市不同区域法院对同类案件判罚相差如此之大,如此可见,全国有多少案件呈现类似情况。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具有存在合理性

    (一)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虑

    《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一定要和犯罪相称,即罚当其罪。换言之,决定刑罚的轻重要与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当,重罪适用重刑,轻罪适用轻刑”, [1]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要与他所应担负的刑事责任相均衡,责任重则刑罚重,责任轻则刑罚轻,而且刑罚处罚应体现出一种匀速的、层次的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接近五十克,属于持有毒品数量大,严重威胁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上述毒品五十克以上,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就现有的适用情况表明,目前没有“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即使非法持有该毒品49.99克,甚至有累犯情节都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比较一下,只是0.01克毒品的差异,客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文引入的第一个案例,还有累犯的情节,竟会导致四年的刑罚差距,以跨度如此大的刑罚来加以区别和衡量,显然罪责刑不相适应。

    (二)遵循毒品的立法、司法精神

    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纵观我国刑法对毒品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根据毒品数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如《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以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情节严重”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可以看出,《刑法》第347条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极为相似,都是针对毒品犯罪,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毒品数量,并分别针对情节严重进行量刑中重刑和轻刑量刑的衔接,之所以实践中出现量刑差异很大就在于第347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

    三、出台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具有必要性

    (一)填补量刑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