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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务员也有受贿罪

  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也是《南方都市报》的热心读者。3月21日贵 报A02版刊载了周少锋《非公务员也有受贿罪?》一文,我读了之后,大 惑不解。非公务员,怎么就不能有受贿罪?且不说原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及 其女儿受贿的案件本身,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角度来看,我的看法如下:

  其一,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 作人员包括国家 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 而在我国,公务员一般指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范围显 然要比国家工作人员窄得多。国家工作人员不等于公务员。

  其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不具 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也可能构成受贿罪。那就是共同犯罪,即共同受 贿。其中,很多情况就是亲属之间形成的共同受贿犯罪。不具备国家工作人 员身份的人与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亲属相互勾结,共同收受贿赂,可 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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