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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于某某绑架罪一案 获刑五年罚金一万元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于某某绑架罪一案 获刑五年罚金一万元刑事判决书

2011-12-06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佩华,绰号金溪佬,男,1991年1月10出生, 2008年因犯绑架罪(绑架罪立案标准)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余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街和,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赣余检刑诉 [2010] 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佩华犯绑架罪、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佩华及其辩护人段街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绑架罪。2009年被告人吴全华因在江西省东乡县被人抢了摩托车,便畜意报复,预谋将东乡人骗到余江县来,敲点钱用。2009年8月7日,吴全华通过于光泽以有摩托车卖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杨某、李某某骗到余江县殡仪馆背后。吴全华、于佩华以及雷荣水、于尖兵等七人将三被害人先后挟持到余江县马荃镇果园场附近、余江县马荃镇洪崖村沙头毛家进庙的水泥路上,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勒索被害人李某、杨某人民币4万元。因得知有人报了案,吴全华、于佩华以及雷荣水、于尖兵等七人将李某、杨某留在毛家进庙逃离现场。二、盗窃罪。2010年3月1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于佩华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对一辆雅马哈女式踏板车(价值人民币8452元)实施盗窃,因未撬开锁未得逞;随后又对一辆本田女式摩托车实施盗窃,在准备将该车盗骑走时被杏林派出所协警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于佩华应当以绑架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于佩华具有累犯、自首、从犯、未遂等情节。

  被告人于佩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佩华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2、具有自首情节;3、在盗窃犯罪中属未遂;4、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一、绑架罪。

  2009年吴全华(已判决)因在江西省东乡县被人抢了摩托车,便畜意报复,预谋将东乡人骗到余江县来,敲点钱用。吴全华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于佩华及于光泽(另案处理)等人。2009年8月7日,吴全华得知有东乡人欲买二手摩托车,便叫于光泽以有摩托车卖为由将东乡人骗到余江县。下午3时许,吴全华与于佩华、雷凯华(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吉利金刚汽车前往余江县殡仪馆附近的公路上,准备抓住前来买摩托车的东乡人,弄些钱。途中,吴全华打电话邀集雷荣水(已判决)、于光泽等人过来帮忙。于光泽接到电话后又邀集于尖兵(已判决)一同去。下午4时许,吴全华、于佩华、雷荣水、于尖兵、雷凯华、于光泽、于香明(另案处理)等七人先后赶到余江县殡仪馆背后的公路上等东乡人过来。

  当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李某、杨某乘坐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车来到余江县殡仪馆背后的公路上与吴全华、被告人于佩华等七人见面。当李某、杨某表示不想买摩托车欲离开时,被告人吴全华、于佩华等七人强行将李某、杨某、李某某押上吉利金刚汽车,并驾驶李某某的出租车,将三被害人押至余江县马荃镇果园场附近的白塔河提边。吴全华首先殴打李某、杨某,询问是否认识抢了摩托车的人,明知李某、杨某、李某某不是在东乡县抢其摩托车的人,吴全华威胁李某、杨某,要其让家人各拿人民币二万元来,否则不放人。吴全华、于佩华等人殴打李某、杨某,要李某、杨某打电话给家人,让家人筹钱来赎人。在得知杨某家人带了钱来余江县赎人,吴全华便要李某某去余江县城到约定地点拿钱来交换人质。此后,因担心在果园附近会被人发现,

吴全华叫于佩华、雷荣水等人将李某、杨某押至余江县马荃镇洪崖村沙头毛家进庙的水泥路上看守,等待李某某拿钱来。当晚10许,吴全华、于佩华等人得知有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便将李某、杨某及出租车丢弃在现场而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杨某的伤情均达轻微伤丙级。案发后,被告人于佩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罪行。

  二、盗窃罪。

  2010年3月1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于佩华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见该街道茂里小区2号门口停放一辆雅马哈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452元),便用随身携带的“T”型撬锁工具对该车实施盗窃,因未撬开锁未得逞;随后于佩华在集美区杏林街道东路,见该街道中信银行门口停放一辆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65元),便用“T”型撬锁工具对该车实施盗窃,在准备将该车盗骑走时被杏林派出所协警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