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被告人曾满辉、曾龙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满辉,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洋溪镇艺丰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1月19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0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08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娄底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龙辉,绰号“阿曾”,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洋溪镇上车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08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娄底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曾满辉、曾龙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了(2008)娄星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曾满辉、曾龙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8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一个外号叫“老虎”的新化籍毒贩及杨文光(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曾满辉共同商量至广东购买“麻古”进行贩卖,遂由“老虎”出资,杨文光、被告人曾满辉在广东省东莞市“阿辉”处以14.5元一粒的价格购得“麻古”500粒。事后,曾满辉纠集被告人曾龙辉贩卖毒品,至同年7月4日,曾龙辉共贩卖“麻古”三次,共计470粒,重42.1克。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扣押物品清单;4、物证鉴定;5、情况说明;6、户籍证明;7、二被告人的供述。
原审认为,被告人曾满辉、曾龙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满辉系犯意提起者和组织者,被告人曾龙辉系贩卖毒品行为的实施者,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曾满辉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后,又犯此罪,系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龙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被告人曾满辉,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满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曾龙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曾满辉上诉提出“1、毒品含量低;2、系从犯;3、量刑过重”等意见和理由。曾龙辉上诉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一个外号叫“老虎”的新化籍毒贩和杨文光(均另案处理)与上诉人曾满辉共同商量至广东购买“麻古”进行贩卖,遂由“老虎”出资,杨文光、上诉人曾满辉在广东省东莞市“阿辉”处以14.5元一粒的价格购得“麻古”500粒。事后,曾满辉纠集上诉人曾龙辉去贩卖,至同年7月4日,曾龙辉共贩卖3次,共计“麻古”470粒,重42.1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吸毒人员谭高平与上诉人曾龙辉电话联系购买“麻古”,二人约定在娄底清泉大酒店附近交易,曾龙辉将曾满辉提供的20粒“麻古”以28元一粒的价格贩卖给谭高平。
2、2008年7月4日下午,上诉人曾龙辉与被告人曾满辉从新化来到娄底,曾满辉把“麻古”交给曾龙辉,由曾龙辉单独与谭高平进行交易。当日18时许,谭高平与曾龙辉按照约定在娄底市清泉大酒店附近交易,曾龙辉贩卖给谭高平10粒“麻古”,得赃款100元钱。
3、2008年7月4日20时许,谭高平与上诉人曾龙辉联系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娄底清泉大酒店附近见面,当他们交易440粒“麻古”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440粒“麻古”、曾龙辉贩毒用的手机、毒资13500元。经物证检验,当场缴获的“麻古”净重39.4克,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案发后,上诉人曾龙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上诉人曾满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谭高平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至7月,其共三次找上诉人曾龙辉购买了“麻古”470粒。
2、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曾龙辉及吸毒人员时,当场缴获“麻古”440粒,毒资13500元及手机一台。
3、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娄)鉴(理化)字[2008]11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缴获的440粒“麻古”中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4、抓获经过,证明上诉人曾满辉、曾龙辉的到案经过。
5、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禁毒大队的《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曾龙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曾满辉。
6、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曾满辉、曾龙辉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被告人曾满辉、曾龙辉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