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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强奸罪认定的质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该立法仅将女性列为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也就是说,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受害对象。

对于该问题,很多人曾提出质疑,为什么么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呢?一些专家、学者对此作出做出的回应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性侵害的对象多为女性,女性侵犯男性性自由权利的情况很少。

对此,笔者不禁要问,难道因为男性受到性侵害的占少数,就可以置其利益于不顾吗?恐怕这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理念吧!我们决不能忽视少数人的权利!我们不是一直在强调男女平等嘛,那为什么在性权利保护上,男女会受到差异如此之大的礼遇呢?这是需要我们的立法者深刻思考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也应与时俱进,只有这样法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希望在下次刑法的修订中或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时,能将强奸罪的受害对象范围扩展及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