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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辩护词

关于王*非法持有毒品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王*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到案发现场进行走访调查,本人认为本案指控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0.2克严重事实不清、严重证据不足,起诉书的指控难以成立。

第一、本案侦查阶段搜查程序违法。

珠海市公安局XX分局(珠公X搜字[200X]00XXX号)《搜查证》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兹派侦查人员张某、黄XX对珠海市XXXXX酒店208房进行搜查”,但是案卷中的《搜查笔录》(2008年12月17日3时51分至2008年12月17日4时03分)上的侦查人员为张XX、郑X、黄XX三人,而且通过本案案卷中的侦查员做为证人的张XX的证言及郑X的证言以及张XX与郑X的两份《处警经过》均能清楚明确的证明是由张XX与郑X2人实施搜查,但是2位侦查人员实施搜查时均缺乏搜查证,所以侦查阶段搜查程序违法。同时,本案由实施搜查的侦查员再来作为证人形成证人证言违反客观侦查原则,由自已侦查又由自己出来作证人证言存在侦查的逻辑矛盾,侦查的本质就是收集证据寻找证人,而并非是在没有证人的时候自己作证人制造证据!

第二、本案缺乏指纹证据,未在毒品包装袋上检测出王*的指纹,无法证明在酒店房间桌子抽屉里面查获的三包甲基苯丙胺及桌面上的一包含甲基苯丙胺的红色药片为王*所有,严重证据不足。

假如是在王*的家里搜出毒品,则其非法持有毒品的可能性相对而言要大一些,但是本案的案发地点是在XX一繁华地段的准四星级酒店里面,而且据王*本人陈述,王*2008年12月16日上午开房后便和朋友(二男一女)共4人在房间打牌先后持续到17日凌晨1点钟左右,之后另三个朋友才离开。本案的案发是因为2008年12月17日03时许XX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称XXXXX酒店208房有人非法持有毒品,所以并不能排除本案中存在有人故意陷害王*或者特情侦查的情形。不管怎么说,在本案酒店这种特殊环境下要指控王*非法持有毒品必须应该在从桌子抽屉里找出来的三包毒品及桌面上的一包红色药片(都为食盐袋状)的塑料袋上检测出王*的指纹,如果王*根本都没有接触过这些毒品那在逻辑上就无法指控王*非法持有毒品。在案卷中的《活体(捺印)指纹比对情报反馈表》中记录:2008年12月22日,XX派出所要求比对嫌疑人王*的活体十指指纹,并经XXXX分局查询了省厅远程指纹识别系统,这说明侦查机关已经对王*的指纹进行了全面的取证和比对。但是,整个案卷中没有任何关于在所搜出的毒品包装袋上存在王*的指纹的记载,也就是说没有在毒品包装袋上检测出王*的指纹,这是指控王*非法持有毒品不成立的最有利的理由!

第三、本案缺乏监控录相的证据,事实上王*开房后至案发前的20个小时内有多人出入案发的XXXX酒店208房间。

本案中侦查机关询问了酒店的前台服务员田XX和领班程XX,但是2人的《询问笔录》中均没有如实陈述有人出入208房的记录,所以该2的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据王*本人陈述,王*2008年12月16日上午开房后便和朋友(二男一女)共4人在房间打牌先后持续到17日凌晨1点钟左右,之后另三个朋友才离开,而且是有服务员看到他们的。从案卷可以看出侦查机关所提供的2份言词证据都是证明案发前酒店208房只有王*一人而没有其它人到过该房间,但是客观事实并非如此,因为208房旁边的摄像头就能真实客观反映出入208房间的人员情况,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侦查机关对如此重要的有利证据则视而不见?

本人于2009年X月X日下午2:40左右亲自到案发现场进行了查看,XXXX酒店是一家豪华的准四星级酒店,在每层楼的走廊均装有摄像头,从二楼出电梯是面对201房间,然后一直线按单号双号排到210房间,摄像头安装在209房与210房之间的墙壁上面,直接对着整个走廊通道,208房间的门口是摄像头的近距离范围之内,所有出入208房间的人员情况都能被摄像头清晰的拍摄下来,只要侦查机关查看了摄像头的记录就能证明案发前有多人出入房间的情况。而且据王*本人陈述,他在侦查阶段曾明确提出这一问题,但是没有被侦查人员采纳,并被强迫承认全部毒品均是他所有。2008年X月X日18时10分的《讯问笔录》王*拒绝签字能证明王*对侦查机关强迫他承认全部毒品的事实坚决不服。同时,侦查员张XX和郑X的《询问笔录》也均明确证明“他只承认在裤袋里查获的两小包透明胶袋装着的怀疑毒品麻古的红色药片是他自己买回来吸食的,其它的毒品他说不知道是谁的”和“他说不是他本人的,但没有合理的解释”。

第四、本案侦查机关没有收集对王*有利的证据,本案并不排除该匿名举报人知道王*吸食毒品所以故意携带大量毒品到208房间,然后加害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