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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毒品抵债和交换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用毒品抵债和交换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 更新时间:2012-11-12

   案情: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吸毒人员)在个旧市云锡宾馆附近用0.4克纯冰(毒品,高纯度甲基苯丙胺)与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交换了1.85克小马(低纯度甲基苯丙胺),并将部分小马贩卖给他人吸食。同月,被告人王某还在个旧市人民路盛世英皇酒吧附近,用0.4克纯冰抵去其欠他人的人民币700元。

  分歧意见: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对王某以毒抵债700元的事实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并无争议,但对王某与张某进行毒品交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毒品交易的行为表现为对价销售,该对价不仅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用毒品换取其他等价物,只要实质上是有价值的交换,就构成贩卖毒品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因为在毒品互易的时候,毒品的禁止流通性决定了双方的交易仅是为了追求不同毒品的使用价值(即吸食毒品后产生的生理反应),不能一概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贩卖。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能否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关键是对毒品案件中的贩卖一词的理解。在毒品犯罪中,贩卖的本质是一种有偿的转让行为,即毒品的交易存在对价的关系,尽管毒品的贩卖与巨额利润有关,但这种对价关系的体现,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以毒换物,或是以毒品支付工资、报酬等。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的行为,有着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观点认为,贩卖毒品表现为非法转手倒卖毒品或者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广义观点则认为,贩卖毒品是指非法的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交换,或是以买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等行为。结合实践,广义的观点更加符合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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