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姜某涉嫌贪污罪二审辩护词

律师档案

叶庚清_律师照片

叶庚清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23792

认证

VIP

免费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北京 - 北京

手  机:13911080234

电  话:010-59627636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1101200710129514 查看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法规检索

律师文集

姜某涉嫌贪污罪二审辩护词

作者:叶庚清  时间:2012-11-19  浏览量 36  评论 0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姜某涉嫌贪污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了上诉人,对本案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发表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以虚报发票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错误

 

(一)对于上诉人的“贪污手段”,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贪污数额的计算方法是:

直接占有:现金会计宫艳君往上诉人的卡上每次打的货款,减去上诉人在北京支出的数额,剩余款支出后全被上诉人占有了;

虚开冒领:上诉人在北京开回的发票数额,与现金会计宫艳君往上诉人的卡上每次打的货款的数额不一致,多出的就是上诉人虚开冒领的。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从存折上支出的数额等于双方交易的货款数额,这种认定方法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既没有查清这四笔交易的合同标的是多少,也没有查清双方实际发生的交易额是多少。事实上是上诉人支付给北京爱奴箭丝绸有限公司的货款包括两部分:预付款和上诉人从存折上支取的现金。因此,上诉人实际支付的货款数额,必然会大于上诉人从存折上支取的现金数额。不能忽视定金的存在,而简单地认定上诉人具有侵占剩余货款和虚开发票冒领单位财务的行为。那么上诉人与北京爱奴箭有限公司的交易,是否存在定金呢?答案是肯定的:

 

(二)关于上诉人“贪污”数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上述证人证言与上诉人姜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客观真实,足以证明该笔交易真实存在,上诉人姜某并没有虚开发票,更没有贪污公共财物。可惜的是,对此一审法院并未采纳。

 

另外,博物馆是国有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拨款,没有经营商品的资格。姜某带领职工与北京爱奴箭有限公司做买卖,自负盈亏,与单位无关,纯属员工的一种投资行为。

众所周知,构成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然而遗憾的是,辩护人在查阅了公诉机关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上诉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以及户籍证明,没有任何关于涉案款项属于公共财物的证据。一审法院在认定上述事实时,对此也没有任何说明,仅仅依靠记账凭证、现金账、单据等书证,无法确定涉案款项属于公款,更无法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这一最基本要求。

 

三、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存在诱供行为

根据姜某与一审辩护人会见时的陈述,办案人员曾经让姜某认可,并承诺是违纪,对姜某无妨碍,能尽快放他出去,在此情况下才出现了姜某认罪的笔录。姜某说他把占用的钱喝酒、打麻将了,姜某作为局长,又有业务往来,招待费可名正言顺的报销,更何况他作为一个研究型学者,从来没有打麻将的习惯。

另外,本案证人姜艳冬竟然全程参加了一审开庭审判,一审法院同样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于姜某构成贪污罪的定性错误,对于数额方面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的四笔款项时更是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同时辩护人还认为,姜某作为承德市隆化县的一名成绩卓著的基层领导干部,长达数十年的工作中荣获多项奖励和荣誉,并无任何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足见其面对各种利诱而能够坚持原则的品质。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在注重证据的基础上,对上诉人的行为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与评价,也提请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质疑予以高度重视,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