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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律师:“马廷新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朱明勇律师:“马廷新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2009-05-23 00:57:43)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案情简介
新闻资料:[中国法院网]
2004年7月23日下午4时,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市的“马廷新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40岁的马廷新原系河南省浚县畜牧局下岗职工,住浚县黎阳镇东马庄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1月27日以故意杀人罪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30日晚,在浚县黎阳镇东马庄村,被告人马廷新为泄私愤,手持尖刀跳墙进入被害人陈连荣家,将陈连荣及其儿子马泽昂、女儿马慧蒙杀害,之后逃离现场。法医鉴定:陈连荣系他人用锐器切断左颈动脉,致大失血而死亡;马泽昂系他人用锐器切断左颈动脉,致大失血而死亡;女儿马慧蒙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入颈椎致脊髓损伤而死亡。公诉机关以马廷新犯故意杀人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审理中,公诉机关提交了28人的证言和其他物证,共计18份证据,但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故不能证实被告人马廷新确实去了案发现场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提供的马廷新到案后曾作过的有罪供述,又有许多的矛盾与疑点,不能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提供的足迹鉴定,亦无相关证据与其相互印证。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马廷新的委托,以及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马廷新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是由错误测谎结论导致的一起错案
2002年8月31号,鹤壁市公安机关在立下军令状三个月后,案件没有任何进展,为了尽早破案,他们从北京请来了测谎专家,对嫌疑人进行了心理测试。具有戏剧性的是,本案中对我的当事人马廷新进行测试的所谓测谎专家,就是在不久前曾酿造了轰动全国的湖北钟祥四教师投毒冤案的那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武伯欣先生。在此案中,武专家不仅认定马廷新是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荒唐地认定另一位患骨质酥松病,连正常生活都要小心翼翼的马廷伟也是犯罪嫌疑人。事实上,几年来在中国因为测谎而导致的冤案不胜枚举:震惊全国的云南警察杜培武杀人案、冤狱达八年之久的云南孙万刚杀人案、还有安徽机电学院的刘明河杀人案、以及就发生在河南三门峡的高铁钢杀人案等无一不是曾被所谓的测谎专家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我们看到几乎在每一起重大冤案中都有测谎专家的错误认定。想当初,测谎专家也都曾轻松地说了声:就是他,然而就是这三个字却使一个又一个无辜的人饱受了无尽的心灵和肉体上的伤痛。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在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后,无一例外的都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同样本案中也出现了所谓的测谎专家,即便是这样,本案进行的两次测谎中另一次结果也还是排除了本案被告人马廷新的嫌疑。但是在案卷中我们并没见到另一次排除被告人的测谎鉴定(据被告人讲是濮阳市公安局专家测的)。武伯欣先生曾在多种场合表示,测谎认定嫌疑人不能完全准确,但是排除嫌疑却可以百分百准确,试问,在另一次测谎中排除了我的当事人马廷新怎么就不被认为百分百准确呢?可见测谎专家这种自相矛盾的话实在令人难以置信。我的当事人马廷新就是在公安机关破案三个月无果的情况下,被这个制造了重大冤案的测谎专家戴上了犯罪嫌疑人的帽子,并同云南的杜培武、湖北钟祥的四教师一样在残酷的刑讯逼供下,在生命和谎言面前选择了谎言,违心地招了供,给了警察所需要的一切。特别耐人寻味的是,云南的杜培武有招供的录像、湖北四教师也有招供的录像、本案的被告人马廷新也有招供录像。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准将测谎结果用作证据。
二. 本案共存在二十七处计三十六点无法排除和解释的疑点
(一) 浚县公安局的足迹鉴定认定马廷新的足迹与现场足迹不一致。见证据卷第四卷03年12月27号浚县公安局(2003)浚公刑技字第001号。而这双拖鞋与马廷新供述中提到的自己的一双拖鞋一致,甚至连颜色都一样。
(二) 第二次尸检报告中,在陈连荣颅骨中发现有一折断的刀尖(公诉卷一第11号证据第2页)而此刀尖是否与公安机关原来认定的凶器为同一材质,卷中未见结论。
(三) 控方提供的现场足迹和手印均为右手单只带血的,为何不提供另一支脚印和手印或者不带血的手印及脚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