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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王丽凤犯挪用公款罪一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丽凤,女,1963年11月7日生, 汗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2月10日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善维,扶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09)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凤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丽凤及其辩护人崔善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吉林油田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其下属单位吉林油田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厂工会拨专项资金帮扶款,用于给其单位困难职工发放补助款。同年10月,该单位将此款给职工发放后,出现了结余。时任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郑立平决定让工会党群部综合干事兼工会出纳员被告人王丽凤和工会会计刘宁按照所剩余帮扶款数额,以虚做困难职工补助单据的方式,将28万余元钱从财物提出,以被告人王丽凤的名字存入银行,设为帐外资金,由被告人王丽凤及刘宁共同保管。
2007年11月,被告人王丽凤找到郑立平,以其母亲家买房差点钱为由,提出在单位的帐外资金里借几万元钱,并表示过几天就能还上。郑立平同意后,被告人王丽凤找到刘宁,刘宁将其保管的帐外资金存折交给了被告人王丽凤,被告人王丽凤于2007年11月6日至2007年12月30日陆续地将此存折上的185 300余元钱支出用于给其母亲买房子装修及偿还债务。后经单位领导催要,被告人王丽凤于2008年2月5日还款60 000元,于2008年8月5日、8月6日还款60 000元。案发后,剩余赃款65 300元已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丽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25 3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王丽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丽凤及辩护人崔善维辩解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丽凤犯有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王丽凤的行为属于借款,不构成犯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丽凤供述,我是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厂工会的出纳员,我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我们厂工会的现金管理,一个是负责工会日常费用的支出,另一个是负责困难职工统计以及帮扶款票据的制作和发放。2007年,我们吉林油田公司工会要给我们单位下拨帮扶救助款。根据公司工会要求,我们对本单位有生活困难的职工情况进行统计,然后上报到公司工会,公司工会根据我们上报的情况给我们厂下拨帮扶款。按照公司工会的规定这些帮扶款在拨完后必须全部用到帮扶活动中,发放到困难职工手里。但在2007年中,我们公司工会先后给我单位拨下了三笔帮扶款,我们未将这笔款全部用于给困难职工发放,剩余28万多元钱。这样由郑立平找到周吉生、刘宁还有我开会商议后,决定把剩余的这部分款以虚做困难职工补助单据的方式从帐内提出来,放在帐外,让我和刘宁共同保管。这样,我按照郑立平的意思虚做了28万余元的困难职工补助单据,将此笔款项从帐内提出来,并且把单据交给刘宁入账。款提出来后,我和刘宁把钱存到工行储蓄所,由刘宁保管存单,我保管密码。这样就形成了我们工会的帐外资金。2007年11月上旬的一天,我到厂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郑立平的办公室找郑立平想借几万元钱,郑立平答应了,并让我尽快还上。然后郑立平找到刘宁让刘宁跟我一起去办理借款的事,后期刘宁就把存折交给我了。存在这枚存折里的钱,其中有10万元让我们工会用于给生活服务大队的退养、买断职工买米、面和油了。当时存折里还剩185 300元钱,我陆续将此笔款项全部支出,给我母亲装修房子用了800 00元,其余款项均用于还账了。于2007年12月30日止,这笔钱全部让我支出来花掉了。2008年元旦左右,郑立平和刘宁分别找过我要钱,让我抓紧把这些借款尽快还上。在2008年1月末的时候,郑立平让我给单位出具欠据。这样,我给刘宁出了一枚185 300元的借据。我于2008年2月4日还款60 000元,2008年8月5日还款50 000元,2008年8月6日还款10 000元,这样,我先后共还了120 000元钱。在案发后我还清了剩余的65 300元。
(二)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