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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医院院长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成功案
[提要]本所刘江国律师接受被告人伍某某的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人、阅卷、调查取证及全面分析案情,决定为其无罪辩护。
案由:
伍某某,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某市科技拔尖人才,副主任医师)。在任职期间,因将公款为扶贫村书记办企业贷款担保,某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06)89号起诉书诉之县法院。
办案过程:
本所刘江国律师接受被告人伍某某的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人、阅卷、调查取证及全面分析案情,决定为其无罪辩护。经过庭审,一系列无罪辩护观点被*县人民法院采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以(2006)*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被告人伍某某无罪。县检察院遂之抗诉。
湖南省某中级法院择日开庭。庭审异常激烈,律师乃占上风。不言皆明原因,检察院提出撤诉之说,遂中级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6)*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又回到县法院。后,该县检察院提出撤诉申请,县法院以(2007)*法刑字第12号刑事裁定:准予*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办案结果:
2007年8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不诉(2007)3号文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