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公款罪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1998)99号
【发布日期】1998.05.26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法院、程度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法释〔1998〕9号《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并征得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同意,现对我省挪用公款案件的具体犯罪数额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三、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挪用公款罪专题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