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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200余万会计构成河北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200余万会计构成河北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2011-12-26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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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202.7万元,最终因经营不善而暴露,日前,赵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2年底,赵某经过朋友认识了个体矿主刘某,刘某以开矿缺少资金为由,向赵某借款5万元,赵某称妻子多病,儿子上学无钱可借,于是刘某提出借赵某掌管的公款,并保证归还,2003年1月30日,赵某将当日收取的30万元其他单位借款中的5万元现金借给刘某用于开矿周转。
之后,随着赵某和某关系的日益密切,刘某又以缺少流动资金为由,或以给赵某分红为饵,或以如果不再次借钱就不能归还前面的借款为要挟,指使、利诱、强迫赵某挪用单位公款。赵某则采取收取现金空记公司财务帐,现金不存入银行直接借给刘某,或从单位银行存款帐户取款后不记财务帐等方式,在2003年1月至2010年7月,长达八年时间内,又分24次将202.7万元公款挪用给刘某用于其在阜平县、涞源县、易县等地开发金矿。由于经营不利,案款至今不能归还,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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