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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潜8万元构成广西省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潜8万元构成广西省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2011-12-25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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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潜逃到海南省四年之久的李某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原任江州区罗白乡罗白中学报账员李某某,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学校应支付给江州区新华书店的2004年秋季教材款5.4万多元,及学校用于购买电脑费近2.8万元的公款,挪用于营利活动及个人生活开支。2007年6月27日,江州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立案后,李某某逃到了海南省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为了抓捕李某某归案,江州区检察院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并多次赶赴海南省布控抓捕, 2011年8月17日,在当地警方协助下,江州区检察院在海南省海口市成功将外逃到“天涯海角”多年的李某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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