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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词(齐淑梅 山东刑辩律师
吴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词(齐淑梅 山东刑辩律师)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吴某亲属展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吴某的辩护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吴某,并查阅了卷宗,在了解了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平阴检刑诉(2010)130号起诉书诉被告吴某挪用的事实没异议,构成挪用公款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对起诉书中被告吴某挪用“保管的良种差价款”涉及数额有异议。
一、吴某挪用的公款的性质是平阴县种子管理站的卖种子的款项。属于法律规定的一般范畴,不属于特殊范畴。
平阴县农业局所需的良种是由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提供,补贴款由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吴某账户的钱,是农业局卖给农民种子后,收取的种子款(含盈利收入,否则不会到2010年3月8日在该账户吴某还提取近27万元,收取的农民买种子的差价会在供种结束后及时与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结算,不会2年多还在吴某账户上)。这一点通过卷中材料证人证言及书证均能证实。该款项只是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一般法律范畴,不属于特殊范畴。
二、起诉书起诉的被告吴某2007年10月28日借给被告展某的22万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起诉书起诉的被告吴某挪用的20万,只是其中的86000元构成犯罪。
吴某虽然将其中的20万打到展某帐号上,但展某用于收蚕茧仅仅是86000元,卷中材料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被告将其中的20万都用于收购蚕茧。在庭审中展某已经非常明确的供述了20万的去向,并提供了相应的书证对其予以证实。只有其中的86000元是涉及用于营利。
四、吴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吴某案发时,是因为单位将钱存到其个人账户名下,为吴某犯罪提供了一个客观有利的条件。 吴某仅仅是一名出纳,法律意思淡薄,加之没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在其心里仅仅是借给其亲戚临时周转一下,绝对没有个人营利的意思。而且自己也催促被告展某将钱及时归还。说明被告吴某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于一般犯罪来说比较小。
五、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在案发前已经将挪用的钱全部归还,被告吴某将钱借给展某后,都及时将钱催促归还上了。没有影响种子站的资金运转,吴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而且在检察院被告吴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伏法。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阶段,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被告人吴某表现出了诚恳的悔罪态度,曾明确表示认罪服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八、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被告吴某大学本科农学专业毕业,工作后在单位一直是兢兢业业工作,30岁的年龄正是给国家做贡献的年龄,在案发前,因工作表现突出,被推荐挂职锻炼,期间因工作成绩突出,还被推荐入党(单位证明为证)。吴某的母亲患白内障(术后)、高血压常年吃药,下有刚上幼儿园的孩子,因吴某不懂法律,给自己也给家庭带来巨大伤害。通过几个月的立案侦查,及今天的庭审,吴某已经意识到自己错了,对他来说是人生中一次血的教训,给吴某上了一堂严肃的法律课。辩护人认为吴某已经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惩罚是应该的,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给予吴某免于刑事处罚,留给他一个工作的机会,改过的机会,国家培养他多年留给他一次为国家做贡献的机会,他一定会好好珍惜。也更能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效果。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院综合吴某犯罪的以上事实与情节,对被告吴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给予吴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