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公款罪 >
彭锦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锦钰,男,1982年6月6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蚌埠市市直机关第一幼儿园(简称机关一幼)出纳会计,住蚌埠市金水花园8号楼西单元601室。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孟兆喜,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蚌龙检刑诉[2009]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锦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锦钰及辩护人孟兆喜、吴建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贪污罪。(1)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10日间,被告人彭锦钰在任机关一幼会计期间,收取该幼儿园的蒙氏班费127500元、艺术班费72500元、英语班费48984元、艺术班费85675元、房租25444元及2008年4月的英语班费50128元。彭锦钰收取上述钱款后,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公款共计410231元据为己有;(2)2006年9月,被告人彭锦钰在任机关一幼会计期间,收取幼儿园的艺术班费33030元,后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该款据为己有;(3)2006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彭锦钰在任机关一幼会计期间,从其管理的幼儿园工会帐户共计支取446200元。2008年7月下旬,彭金钰拿到幼儿园报销的发票金额共计313244.66元,余款132955.34元被其据为己有;(4)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彭锦钰任机关一幼会计期间,采用涂改基本帐户上报销单据封面的金额,在报销单据的附件中增加发票或填写假发票的手段,将共计181000余元的公款据为己有。
2008年7月17日、7月18日彭锦钰退出赃款404705元交到机关一幼工会帐户。同年7月底,被告人彭锦钰向蚌埠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退赃款118395元,向机关一幼退赃款10000元。
2、挪用公款罪。(1)2007年9月, 被告人彭锦钰在任机关一幼会计期间,将收取的幼儿园伙食费75200元挪作他用;(2)2008年2月, 被告人彭锦钰任蚌埠市机关一幼会计期间,将收取的幼儿园伙食费197520元挪作他用。2008年7月17日,彭锦钰将上述款项归还幼儿园的基本帐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文件检验鉴定结论、书证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锦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锦钰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提出异议:1、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犯罪中第1起事实,被告人彭锦钰辩解:其实际收取了蒙氏班及艺术班费用共计200000元,但该款均被机关一幼的园长邵华用掉了,而邵华支取钱款时没有向其出具手续。房租费和2008年4月的英语班费共计75572元,其亦实际收取,邵华消费该款后将票据交给其,后又拿走了票据。关于2007年收取英语班费48984元的事实存在,但其将该款用于机关一幼去新加坡参赛的出国费用了。关于2007年收取的艺术班费85675元,其中40000元已于2008年7月15日返还给幼儿园,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另10000元用于单位租借车辆,30000元被邵华拿走,其余钱款已由其退还“小主持人班”的幼儿家长。综上,上述款项其没有实际占有。2、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犯罪中第2起事实,被告人彭锦钰辩解:该33030元系其2006年9月收取的艺术班费,该款虽然没有入帐,但系被邵华拿走花费了,票据已经由邵华签字在工会帐中报销,其没有实际占有该款。3、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犯罪中第3起事实,被告人彭锦钰辩解:其从幼儿园工会帐户支取了446200元,均有相应的报销票据,其没有占有该款。4、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犯罪中第4起事实,被告人彭锦钰辩解:其没有涂改报销单据封面的金额,报销封面系其一次性书写后,交由邵华签批的。后附票据中虽有40000元是其填写的假发票,这些都是经过邵华同意,用于冲抵支出的,其余票据都是邵华提供。5、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挪用公款犯罪事实,被告人彭锦钰辩解:其实际收取了该二笔伙食费共计272720元,其中,公诉机关指控第2起其收取伙食费197520元的时间有误,该笔钱款应是2008年2月至同年5月份陆续收取的。上述钱款均被邵华花掉了,其没有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