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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一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犯挪用公款罪和贪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马达恋 李存英)近日,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公款、贪污案,原广南县某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被告人他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免于刑事处罚。
据介绍,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他某任广南县那洒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期间,为购置个人住房,其资金不够,即从服务站所属的各村委会计生宣传员处以借为名,挪用该站虚报套取的国家“奖优免补配套专款”人民币81860元。该挪用款额被告人他某已于案发前全部退还广南县计划生育局。此外,被告人他某与时任出纳员的郭某(另案)共谋,利用到新马泰旅游、接待餐票或购买宣传品名义虚列支出,共套取公用经费人民币16050元,供自己购买手机、与他人私分和送礼。被告人他某与郭某已共同退还赃款。
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自己购置房屋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被告人他某伙同本单位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列支出等方式,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他某在办案机关发现其涉嫌挪用公款后经传唤接受调查中不仅交待了其挪用公款的事实,而且交待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贪污技术服务站公用经费的事实,属自首。且被告人他某挪用和贪污的公款已全部退还,两罪的犯罪情节均较为轻微,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故对其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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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