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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贩卖毒品83克、非法持有毒品45克一案 获刑十五年

刘某等贩卖毒品83克、非法持有毒品45克一案 获刑十五年

2011-09-26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汉中刑一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989年3月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劳教三年;2007年11月1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4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查看贩卖毒品罪立案标准、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宁某。2007年11月1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4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宁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7月16日以汉检公刑诉(2008)3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0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07年5月,吸毒人员于博通过被告人刘某先后三次购买过共计4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07年9月底,吸毒人员雷战友在西汉高速汉中东出站口附近以300元/克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6克;2007年11月1日被告人宁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刘某联系后,当天在汉台区交警三中队附近,刘某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宁某5克毒品海洛因;2007年11月9日宁某告诉刘某要买10克海洛因,当日下午在汉台区褒河交警三中队门口,刘某以每克300元价格卖给宁某10克海洛因;2007年11月13日9时许,宁某电话告诉刘某要买50克海洛因,随后宁某乘坐汽车来汉中,当日13时许,宁某到达汉中崔家沟316和108国道转盘处后,同刘某电话联系,刘某让宁某在原地等候,刘某带上毒品租车前去同宁某交易。刘某见到宁某后便让宁上车交易毒品,在行驶的车内宁某以13000元从刘某手里购买毒品两包共计45克海洛因。交易结束后,宁某下车欲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两包。随后公安机关又将刘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资13000元和毒品一包。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雷战友、于博、李建波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宁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6年至2007年5月,被告人刘某先后三次以400元钱卖给吸毒人员于博约0.3克的毒品海洛因。

  2、2007年9月底,吸毒人员雷战友同被告人刘某联系后,从宝鸡赶到汉中,在西汉高速汉中东站出口附近,被告人刘某以300元/克的价格卖给雷战友毒品海洛因6克。

  3、2007年11月1日,被告人宁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刘某联系购毒品事宜,二人商定好价格、数量后,当天宁某来到汉中,在汉台区褒河交警三中队附近,刘某以1500元卖给宁某5克海洛因。

  4、2007年11月9日,宁某告诉刘某他要买10克海洛因,当天下午宁某从宝鸡赶到汉中,刘某让宁某在汉台区褒河交警三中队门口等候,随后刘某租车赶到交警三中队门口,以3000元价格卖给宁某10克毒品海洛因。

  5、2007年11月13日9时许,宁某电话告诉刘某他要买50克海洛因。当日13时许,宁某乘坐汽车到达汉中崔家沟316和108国道转盘处后,同刘某电话联系,刘某让宁某在原地等候。刘某携带分包好的毒品租车前去同宁某交易。刘某见到宁某后便让其上车交易,在行驶的车内,宁某以13000元价格向刘某购买了两包海洛因共计45克。交易结束后,宁某下车欲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两包,经鉴定,毒品系海洛因,净重45.385克。随后,公安机关又将刘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资13000元和毒品一包,经鉴定,毒品系海洛因,净重15.451克。当日对刘、宁二人进行尿液检测,均呈阳性,有海洛因依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于博证言,证明2006年他在汉中宝麒酒店打工期间,认识刘某。因都是吸毒人员,所以他在2006年至2007年5月间,找刘某帮忙买过三次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并把他的朋友雷战友介绍给刘某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