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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治友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卢东升犯故
公诉机关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治友,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古丈县古阳镇红星2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9日被古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被告人卢东升,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古丈县古阳镇下溶湾39号。2001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3年9月30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先行羁押,2009年2月23日被古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辩护人鲁小刚,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健,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古丈县罗依溪镇茶叶村2-1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9年3月29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春凤,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苗族,无业,高中文化,住古丈县卫生防预站宿舍。现在家。
被告人张拥云,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苗族,大学文化,系古丈县信用联社职工,住古丈县坪坝信用社宿舍。系被告人张春凤胞弟。
被告人鲁邦玉,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苗族,初中文化,系古丈县高望界林场职工,住古丈县高望界林场工区宿舍。现在家。系被告人张文秀儿媳。
辩护人刘道初,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张文秀,女,1940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苗族,小学文化,系古丈县高望界林场退休职工,住古丈县古阳镇柑子坪106号。现在家。
被告人程永贵,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丈县古阳镇凉水井33号。现在家。
被告人杨崇梅,女,1975年7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丈县红石林镇先锋村2-102号。现在家。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0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治友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卢东升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健、张春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拥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鲁邦玉、张文秀、程永贵、杨崇梅犯窝藏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治友、被告人卢东升及其辩护人鲁小刚、被告人罗健、张春凤、张拥云、被告人鲁邦玉及其辩护人刘道初、被告人张文秀、程永贵、杨崇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罗治友、卢东升、罗健、张春凤、张拥云、鲁邦玉、张文秀、程永贵、杨崇梅分别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2008年1月12日下午6时许,吴宗杰(已判刑)将向粟贵跃(已判刑)索要赌资的粟光海砍伤后,其因害怕粟光海邀人报复,便打电话先后将被告人罗治友及向永帅、杨金勇、李世超(三人均已判刑)、向乐恒、李世伟、彭程、彭鹏(均另案处理)等人叫至古丈县城“时红宾馆”205房间,商议报复对方。同时,吴又打电话向被告人卢东升借枪,卢明知吴等人借枪要报复他人,仍为吴等人提供了三支猎枪、三支仿“六、四”式手枪。之后,吴宗杰带向永帅、彭鹏、彭程、李世超、罗治友等人持刀、枪在古丈县林业局外公路处找到被害人龙雪江等人,并用猎枪将龙击倒在地,接着又用刀朝龙的身体乱砍,致龙当场死亡。
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向昌鹏(另案处理)将三支仿“六、四”手枪交给卢东升代为保管。2007年3月份,卢东升购来一根无缝钢管叫石元慧(已死亡)为其装一支猎枪。几个月后,卢从石元慧家取来三支猎枪。之后,卢东升一直持有上述枪支直至2008年1月12日将枪借给吴宗杰等人并致被害人龙雪江死亡。案发后,上述枪支中有三支猎枪及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罗治友作案后潜逃约两、三个月后,其便打电话将其与彭鹏作案使用的枪支藏匿处所告知给被告人罗健,要罗健从藏匿处取回家中保管。罗健从藏匿枪支处取回一支猎枪和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后,便将仿六四式手枪藏于家中,然后伙同石磊将猎枪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春凤。张春凤购得猎枪后,便将该枪送给其胞弟张拥云使用至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涉案猎枪经鉴定具有杀伤力。
三、窝藏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