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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县,文盲,系本案被害人王**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系本案之被害人王**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系本案被害人王**之女。
上述附带民事诉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24岁,汉族
被告人韩**,女,44岁,汉族,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月*日被羁押,同年*月*日经北京市***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逮捕证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琼,北京市陈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月*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晓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韩**无证驾驶无牌照的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环岛南100米处时,因在行驶过程中未关车门,造成乘车人王**从车内摔出,造成王**死亡;被告人韩**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为全部责任,王**为无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为被告人韩**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曾打电话报警。针对民事赔偿问题,其表示愿意合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赔偿能力不足。
被告人韩**之辩护人辩称,韩**主观恶意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王**、王*、王**称诉,被告人韩**给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人韩**赔偿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40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万元,丧葬费3万元,共计人民币63.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丧葬费票据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时许,被告人韩**无证驾驶无牌照的电动三轮车,因在行驶过程中未关车门,致使乘车人王**从车内摔出,造成王**死亡;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为全部责任,王**为无责任;被告人韩**在案发后拨打急救电话,并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
另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系农业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系被害人王**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王*、王**系被害人王**之子女;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经依法核实后确认为,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1118元,死亡赔偿金265240元,丧葬费25207.5元,共计人民币292565.5元。
上诉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证人***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21日,***在***村给人种向日葵,当日晚8点,其下班回暂住地,当行至小堡环岛北侧看到由南向北驶来一辆“拉活儿”的绿色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由一名40多岁的女子驾驶几人招手后,该车辆掉头回来并谈好10元钱送往**村,***与另外两名女子和名男子先后上车,车内两排座,***和一名女子坐在正座一排,另一女子和男子坐对面积车行过程中,两侧车门均未关,不知道为什么,男子就掉下车了,头部流了很多血,还在呕吐者 其开电动车的人报警,后警察和救护车就到了,将伤者送往医院。
2、 证人***的证言证明:2011,***、王**和另外两名女子从**村,同坐一辆黑摩的由北向南行驶,车内两排座,**面北背现坐在车厢内左前角,王**与其同坐排座的右侧,另外两名女子坐在其对面位上次 车行过程中,左右车门均未关,不知道为什么王**就从右侧车门摔出去了,造成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