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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一审)
辩 护 词
YR县人民法院:
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SD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根据法庭查清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SD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
被告人SD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自 》规定: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本案中,从被告
二、本案被告SD在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依法属于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SD的到案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SD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定减轻处罚。
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予以采纳!
此 致
YR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霍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