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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经营罪”逮捕黄金交易平台的个人代理
以“非法经营罪”逮捕黄金交易平台的个人代理实属荒謬
前几天浏览新闻,突然看到这样一则新闻:
于是我就觉的很不解,逮捕他们的依据是根据 哦,看来他们经营了黄金交易平台?但我要说的是:对不起,平台是中天香港或内地香港设立经营的,不是这些个人代理经营设立的。
另外不知道这个“通知
如果“通知”里面不包含港澳地区,那么香港金银贸易场和其会员就是合法经营。那么个人成为其代理商,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大陆居民个人不允许个人做境外投资,也不能成为境外机构在大陆的个人代理商,更不允许拉拢,鼓励境内投资者去做境外投资,。
那么根据“法无禁止皆可行”的道理,个人完全可以做境外投资机构的个人代理商,并为境外投资机构发展客户。
姑且不论这些个人代理的平台是否正规和合法。就说“非法经营”吧,“非法经营”首先要有交易和经营的主体。没有交易,又何来非法经营。在这个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在投资者每一笔交易,都是投资者在中天香港或内地香港经营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的,如果没有中天香港或内地香港经营的交易平台,那么交易就没有办法进行。交易不是在投资者和个人代理商之间进行的。如果说是非法经营,那么非法经营的主体也只能是中天香港或内地香港,而非这些个人代理商。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烟草在国内是专卖的,如果我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港澳地区私进香烟,然后倒手卖给消费者。那么我就犯了 前者与消费者进行了直接交易,具有明显的经营特征,所以可以入罪。而后者,没有与消费者发生直接的交易,又何来非法经营。关于黄金案的道理也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