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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炒股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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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炒股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0-08-21 11:19:26)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

上海王律师:手机:136819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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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屡次挪用单位资金用于投资、炒股。考虑到该职员有自首情节,并退交了全部赃款,法院日前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6岁的男青年高某原系某支行业务运营部会计、办公室科员。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间,高某在担任该支行业务运营部会计期间,采取多提税款通过其他账户过渡、直接从工会账户转账的手段,分5次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共计67万余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或直接取现,用于个人投资黄金、炒股营利活动。

 

    2009年7月至11月间,高某在担任该支行办公室科员负责人事工作期间,采取直接从工会账户转账的手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同时,高某还采取多提税费通过工会账户过渡的手段,分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共计47万余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投资黄金、炒股营利活动及购买汽车。同年12月初,高某分三次将挪用的27.1万元归还本单位。后高某到单位主动交代了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并将其余挪用款项全部退还。后经检察机关侦查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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