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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构成与量刑规范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构成与量刑规范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构成与量刑规范

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 (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概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 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 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量刑:根据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 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 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 他人卖淫的行为, 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 结果的发生。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量刑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在海南举行,由最高院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 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 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 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 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 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 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 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量刑格与按次数计算量刑格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