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媒体新闻 >
关于民主与法制网失实报道的举报
2014-09-02 22:06
楼主
7月31日,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民主与法制网刊发了署名为记者侯兆晓撰写的《广西来宾职务侵占案疑云》一文,对本公司诉讼犯罪嫌疑人吴健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片面歪曲报道,主体内容严重失实,对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现将举报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吴健是加拿大籍华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0日任广西天一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将该投资公司实际控股企业广西长林木业有限公司800万林木销售款转至其指定的个人帐户),2013年4月21日,吴健被来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吴健被来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吴健后利用其持有的加拿大护照,逃到加拿大。2013年5月28日,来宾市公安局以吴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健。检察机关一直认定犯罪嫌疑人转走800万元的财务事实存在,但以吴健涉嫌职务侵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逮捕决定,同时向来宾市公安局出具了相应的补充侦查提纲,四次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但在公安机关根据要求补充侦查后均未批捕。其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出复议复核,均未得到检察院支持。
二、报道主体失实情况
第一,所谓余思远仍欠吴健股权出让金9700万元不真实。首先,吴健代表多个股东及投资者;其次吴健所代表多个股东及投资者出资存在不实。《广西来宾职务侵占案疑云》没有提到余思远因吴健出资不实,侵占公司资金等原因提起的反诉,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吴健赔偿一个多亿的事实。余思远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给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款,是因为在广西天一投资公司、广西天一林业公司、广西天一纸业公司股权转让一案中,吴健在股权转让前,存在吴健与个别或部分股东串通,出资不实,大量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的嫌疑,经来宾市公安局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吴健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事实是,在余思远接受转让的股权及上述公司后,除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吴健股权转让金4030万元,还代上述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开支公司运营成本等共计投入8900多万元。
第二,“广西长林木业公司拖欠广西天一林业公司1368余万元,天一林业公司后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将此笔债权转让给了案外人陈曦,陈曦系吴健的下属。广西长林木业公司支付800余万元的程序经过了公司管理层的严格审批。”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吴健在股权转让前,利用实际控制广西长林木业公司的职务便利,伪造合同,于2012年6月27日,口头指示长林公司会计主管及出纳从长林公司转800万到陈曦的个人账户。
第三,“主办民警对其(吴健)开出的取保候审、回加拿大的条件是:一是要向余思远作出妥协——让利并和解;二是交取保候审保证金800万元。”与事实不符。在取保候审阶段吴健脱逃加拿大,并非是满足所谓的“要向余思远作出妥协”,而是个别民警违法违规,没有收缴其持有的加拿大护照,导致吴健出境。并且实际交取保候审保证金是90万元而非800万元。吴健脱逃后,相关民警已经受到惩处。
第四,“吴健案中的非常现象”这部分行文,只出现“据吴健指认”、“据吴健本人所述”等主观、片面的间接引语,对“在余思远遗留的办公室里发现案情分析”、“吴健方发现由报案人亲笔书写的300万办案费用预算”等如此重大的新闻内容,通篇都没有一字是对攸关当事人余思远的采访核实。事实是,在该文刊发前,民主与法制网从没有向我公司发来任何采访函,记者侯兆晓也没有到我公司采访,更没有采访过余思远本人,记者侯兆晓采写内容未经核实,明显偏袒吴健。
三、我公司的诉求
第一,要求查处民主与法制网报道失实存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协调、督促民主与法制网作出澄清解释,赔礼道歉,在本网站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
第三,本公司保留采取进一步维权措施的权利。
广西长林木业有限公司
2014.9.1
打赏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