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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看守所 武汉绑架罪辩护律师
硚口看守所 武汉绑架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2-11-27
归属:武汉
提示:1、为防止上当受骗,请不要预先支付定金、押金或任何形式的款项。
2、切勿把有资金的银行帐号向任何人透露,以防被窃取。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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