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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公司未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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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公司未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2012-02-01 11:17:55)
标签: 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 财经 分类: 刑事辩护
关于A公司未涉嫌合同诈骗罪的
法律意见书
XX市公安局暨经侦处X队:
公司之间的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故贵处不宜干涉双方的经济纠纷,以免落下以司法干涉经济经纷的口实。具体意见如下:
一、 两公司之间的合作历程
根据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代理出口协议》、原始交易记录及进出口报送单等证据,能充分表明两公司自2006年以来合作顺利友好。长期的合作,双方建立互信,在此基础上,B公司时有提前支付货款,以便A公司能顺利生产运作,使货物交易顺利。
最初双方的合作方式是:B公司提供订单,A公司只负责加工、生产,与外方客户不沟通,由C公司负责外运。双方以这种方式合作了近两年,合作过程中没有产生过纠纷。后B公司以代理形式(只是形式上的代理),变更由A公司与外方客户签订买卖合同,但外方仍将货款转至B公司,由B公司再将货款转至A公司,然后,A公司付B公司每集装箱两万元的佣金(货物由集装箱式外运)。
2007年,A公司与外方客户(荷兰公司,也是双方合作几年来最稳定最大的客户)交易了近二千万的皮革生意。之所以荷兰客户能与A公司双方有如此大的合作,是因为A公司的皮革做工质量上乘,获得外方的认可。A公司这种务实态度,也是B公司选择A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的主要原因,合作近四年。
二、两公司产生矛盾的原因——金融危机
根据我们查阅到的公司巨额亏损、在B公司亦不能提供充足的订单的情况下,陷入停产。对B公司提出的最后一次转账四百多万的去向,A公司说明:这些款项用于购买皮革等材料及偿还公司债务等。A公司在B公司转账后,确从事皮革加工生产,并向外方客户发过货,外方接收了其中的一箱,其他几箱不予接受。对此后的交易,也有相关的报关单等相佐证。
对双方之间的合作,B公司应该很清楚:其与A公司之间就是普通的经济纠纷。但因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暴发,A公司没有订单,手中又无流动资金,B公司怕要不回这笔钱,故借助贵处想快点要回。
三、公安机关不宜介入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观念的更新、认识水平的提高,公安部在规范公安机关慎重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方面,不仅三令五申,而且也发布了相关的规定,特摘要如下: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条规定
月25日)
该通知重申: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