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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鸿律师
1、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上述
机关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村民委员会
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
贪污罪论处。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在主体方面,贪污罪比挪用公款罪多了“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但犯罪对
象仅限于“国有财物”。
2、行为客体是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不要求单位对财物的
占有具备合法性。
3、行为方式:
(1)利用职务之便。具体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
便条件。如果是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或者是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入某单位
等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2)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转为私人不法所有,还包括不法处分。
行为人将财物不法所有,第一种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法所有该财物,如
甲将公款存入自己的存折;第二种表现为行为人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处分了公共财物,如将
公款赠与他人。
1)侵吞,是指将自己因职务而占有、管理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此时对
犯罪手法没有限制。
2)窃取,是指当行为人和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
财物。
3)骗取,指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得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基于错误
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进而取得公私财物。如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行为,属于骗取。
4)其他手段,如挪用公款潜逃,潜逃说明了行为人不想归还财物的主观方面。
4、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的,或者尚未被行为人实际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
污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