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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

辩 护 词


 


审判庭:   


     我受本案被告人黄俊凤的委托,受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黄俊凤被控“敲诈勒索罪和赌博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庭前认真听取黄俊凤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274条和303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因此,我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复杂,但对于黄俊凤来说包含的意义重大。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已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据指控证据及黄俊凤陈述,在黄俊凤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中,黄俊凤只扮演一个“和事佬”的角色。即未在事前与代刚共谋敲诈勒索梁宇钱财,也未在事中与代刚共同辱骂,威胁梁宇及其家人。是在龙溪派出所出警后,梁宇之母杨智琼邀请黄俊凤到其楼上出谋划策,平息事端,次日下午梁宇之母杨智琼再次邀请黄俊凤到其家中拿钱帮忙了事。事后梁宇与代刚的纠纷得以平息,黄俊凤并未从中渔利。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1、黄俊凤与梁宇及梁宇之母杨智琼并代刚共同生活在龙溪街上,彼此了解,相互熟悉,且梁宇与代刚还有亲戚关系,从梁宇之母杨智琼在现场与代刚大吵大闹的情形分析,他们彼此谁也不怕谁,且有警察在场,威胁或要挟恐怕都恐吓不到谁,所以威胁或要挟无从谈起。2、从梁宇之母杨智琼邀请后到场的黄俊凤到其楼上出谋划策,到次日下午梁宇之母杨智琼再次邀请黄俊凤到其家中拿钱帮忙了事来分析,恐系杨智琼自觉代刚在梁宇之妻事件中也起了些作用,不拿点钱出来心里愧疚,遂邀请黄俊凤作个中间人,扮演一个“和事佬”的角色,以平息事端。黄俊凤受邀后两边劝解,促成双方化解矛盾,也是人之常情。否则,杨智琼在警察到场,且代刚离开现场之后没有邀请黄俊凤到其楼上商议的必要,黄俊凤眼见其房门关闭,没有条件冲上杨智琼家二楼去威胁或要挟杨智琼及家人 。若杨智琼及家人系引狼入室,在感知黄俊凤威胁或要挟完全可以当场报警或于次日报警并拒绝出钱,但他们并未这么做,可见黄俊凤并未威胁或要挟他们。3、从现场力量对比关系来分析, 黄俊凤两次去,杨智琼方在二楼的有杨智琼及家人并杨智琼女婿等共4男1女, 黄俊凤方仅黄俊凤1人,猛虎都怕群狼,黄俊凤不可能对杨智琼及家人够成威胁或要挟。4 、黄俊凤既未与代刚共谋敲诈勒索梁宇钱财,也未从中渔利,何罪之有?我们的法律应用不能脱离常情和常理,故,我认为,黄俊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据指控证据及黄俊凤陈述,在黄俊凤被控“赌博罪”一案中,黄俊凤至始至终未参与赌博,也未与赌头贺军、陈兴义分工合作,共谋从赌博中抽头渔利。只是利用该场地放高利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依据该文我们可以理解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的,才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 黄俊凤与赌头贺军、陈兴义等系同而不和,即黄俊凤系利用该场地放高利贷,意图获取高额利息收入;赌头贺军、陈兴义等是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所谓道不同不相为谋呀!怎么能说黄俊凤 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呢?


      从案卷中我们明显地感知,黄俊凤生活穷迫,没有一技之长,又无生财之道。生活所迫,造就了泼辣的性格,被人取外号“黄半街”,但四处筹集来的钱借出去都不能收回,可见其外号“黄半街”并无威慑力,黄俊凤既无能力也无资金为他人提供直接帮助,她本人也没有觉悟到她的放高利贷行为是在为他人提供直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