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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量刑和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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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量刑和界定标准

时间:2010-03-09 20:20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职务侵占罪辩护 点击:次

职务侵占罪 ,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 害的客体 , 是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一是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而是利用自己困工作关不能构成本罪。二是不能构成

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量刑标准: 

处处

 界定标准: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这种情况不能以职务侵占认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若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履行承包义务,而仍以承包财产履行承包期间所造成的债务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置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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