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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公民维权-维权频道

  提问:本报读者 张松进

  回答: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 黄敏

  张松进:今年4月,我朋友老张托熟人在河北购买了一辆油罐车,经老乡介绍认识了一个油贩子,通过他从油库购买柴油。油贩子通常会以某某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公司的名义作为客户从油库下订单买油,然后把提油单交给老张,他再开着油罐车从油库购买成品柴油。提出成品柴油后,老张加价对外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因他卖的价格比正规加油站的零售价要便宜一些,所以前来加油的人络绎不绝。不久,一些亲戚和老乡就成了老张的固定客户,他们打个电话,老张就开着油罐车去给其加油。前些日子,老张被公安部门抓获,经查,他通过油贩子从油库先后购出成品0号柴油共计47吨,非法经营数额近40余万元,近日他已被检察院批捕,请问他犯的是什么罪?

  黄敏: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老张应该是涉嫌非法经营罪。柴油作为成品油,属于国家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国务院发布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第183项规定,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商务部规定;而商务部公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成品油实行许可制度。

  您的朋友老张明知自己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成品柴油,扰乱市场秩序,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此来看,老张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