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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2日,临桂县人陆某前住其他县购得10克冰毒后坐客运车返回县城,在出汽车站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拦住搜查。民警发现其身上有毒品后将陆某带回所里问话。经审讯,陆某承认毒品从外县购得,但只用于自己吸食并无贩卖的打算。
关键问题:吸毒者陆某携带毒品乘坐客运车从外县返回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携带毒品乘坐客运车从外县返回,是将毒品从一个地方带至另一个地方,构成运输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购买毒品是用于吸食没有贩卖的目的,因此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理分析: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实施了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即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不论其是否有贩卖毒品的目的。表面上看来李某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无疑,但是深入分析不难发现,李某在购买毒品后出于吸食的目的必然处于非法持有毒品状态,在这种非法持有状态下实施的运输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张明楷教授是这样阐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共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持有的毒品有10克,达到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故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运输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