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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犯盗窃罪、贩毒罪,刘平凡律师介入获轻判!!
A某犯盗窃罪、贩毒罪,刘平凡律师介入获轻判!! 来源::日期:2012-09-13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办案: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争议焦点】
刑事律师提供庭审争议焦点、庭审辩护词
某是否构成盗窃罪,毒品方面是构成贩卖毒品还是非法持有。
庭审辩护词简要:
基此,起诉书指控A某以B某的出生年月日为密码从提款机上提走款项不是事实。
2、A某的无罪供述和B某的证言可以得到印证。
3、本案的真正受害人不清楚。
1、起诉书指控毒品罪名不当
辩护人:
2009年11月26日
律师资料
手机:1367012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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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0110939890
执业机构: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0755-2542822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68号上步大厦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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