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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