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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细分
【内容提要】 盗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八修改比较大的罪名,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增加了几个盗窃罪的新概念。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八修改比较大的罪名,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增加了几个盗窃罪的新概念。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对盗窃罪做出的最基本的规定。但是,单凭这两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法律应用上的无所适从。必须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界限;确定什么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和扒窃,确定什么样的情节属于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3年联合颁布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对数额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做了新的数额上规定:“数额较大”,是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是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是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各省级管辖区域内的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在这个数额范围内可以根据本省市的经济发展社会治安情况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本区域标准。入户盗窃:就是进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闭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场所实施盗窃的盗窃行为,这类盗窃犯罪的处罚强调盗窃对象的特殊性,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没有任何限制;扒窃:就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的扒窃行为,这类盗窃行为强调盗窃对象和盗窃场所的特殊性,同时对犯罪数额也没有任何限制。携带凶器盗窃:就是随身携带有使用性质上是凶器或功能上能成为凶器的工具实施盗窃的行为,这类盗窃行为强调盗窃手段的特殊性,对犯罪次数和犯罪数额没有任何要求;
山东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根据两高的授权确定了山东省的执行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下面的细分标准是山东省高院在203年两高司法解释以前确定的数额,量刑时插入最新规定的数额标准即可。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盗窃金融机构的;(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的;(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盗窃金融机构的;(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二)惯犯;(三)未全部退赃的;(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