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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死) 辩防卫过当 判六年 柳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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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死) 辩防卫过当 判六年 柳州律师-余仕继主任成功案例

作者:  时间:2012-03-24  浏览量 0  评论 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11)城中刑初字第2 1 8

   

公诉机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女,系被害人玉某某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女,系被害人玉某某的女儿。未到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玉某某,系被害人玉某某的儿子。(来到庭)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周某某、玉某某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某,男,系被害人玉某某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玉某某,女,系被害人玉某某的母亲。  (未到庭)

    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尹某某,广西某某律

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XX1 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1 17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余仕继、欧解静,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城检刑诉( 2 011) 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兆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929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周某某、玉某某、陆某某、玉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树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陆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尹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余仕继、欧解静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1163 015时许,被告人黄兆广在柳州市城中区某某路东一巷l l1 2l号麻将室内与被害人玉某某发生打斗,后黄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永果刀朝玉某某的右胸口捅了一刀,之后冲出麻将室持刀追赶玉某某,后逃离现场。玉某某被捅伤后走出麻将室十余米倒地,经赶到现场的“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某某后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音像资料和书证等,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