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被告人郭容犯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容,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沅江市琼湖路琼新巷1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0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容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7日20时左右,被告人郭容与张纯等人在沅江市政通学校后门“和谐网吧”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郭容邀集杨智勇、周雨、黄洞波(三人另案处理)、罗槐、陈浪、郭威(三人在逃)等人到场,并持刀将张纯一方未离开现场的被害人徐浩文砍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浩文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郭容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及抓获材料,证人张纯、曹政、邓倩蕾、黄聪、陈凯、何梁的证言,被害人徐浩文的陈述,被告人郭容及同案人杨智勇、周雨、黄洞波的供述,法医学鉴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容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容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郭容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  友  良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红  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