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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军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善军,男,1965年4月8日出生。
辩护人鲁鸿贵、张耀鹏,系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发松,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李乡,系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得青,男,1963年5月1日出生。
辩护人周留海,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春,男,1956年9月4日出生。
辩护人王治海,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仁杰,男,1955年2月4日出生。
辩护人闫胤宏,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文强,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
辩护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善军、王发松犯有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马得青、黄春、朱仁杰、赵文强犯有贪污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善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发松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马得青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黄春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朱仁杰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文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犯罪
1、被告人王善军、王发松、朱仁杰、黄春、马得青、赵文强在担任郑煤集团下属企业华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8年4月,共同商议并决定使用公款安排领导班子成员的妻子及财务科长郭八斤的妻子前往昆明、大理等地旅游,由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张金学带队。被告人王善军、王发松、朱仁杰、黄春、马得青、赵文强涉嫌共同贪污公款50 300元人民币;
2010年4月,被告人王善军、王发松、朱仁杰、黄春、马得青、赵文强在担任郑煤集团下属企业华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研究决定使用公款安排领导班子成员的妻子及财务科长郭八斤的妻子前往日本、韩国旅游。被告人王善军、王发松、朱仁杰、黄春、马得青、赵文强、郭八斤(另案处理)共同贪污公款87 9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朱仁杰、黄春、赵文强每人各退赃款15 730元,被告人马得青退赃款16 950元。
2、2008年6月,被告人王善军以给郑煤集团公司送礼名义,安排王发松购买了价值12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由王善军支配,经核实,被告人王善军有价值65 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不能说明去向,贪污公款65 000元人民币。
2010年1月,被告人王善军安排王发松购买了价值15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由王善军支配。经核实,被告人王善军有价值30 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不能说明去向,贪污公款30 000元人民币。案发后,朱仁杰、黄春、马得青、赵文强各退款10 000元人民币。
2008年6月,被告人王发松伙同郭八斤(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按照王善军的安排购买120 000元人民币购物卡时,二人商议多购买了价值20 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各分得10 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从郑煤集团拨付给王庄煤矿的专项资金中支出。被告人王发松与郭八斤共同贪污公款20 000元人民币。
3、被告人王善军、王发松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在2009年至2010年专项资金中,以48号、61号、65号支出凭证,制作假支出单据,3份支出凭证共套取计1 212 054元人民币,以给郑煤集团有关人员送礼为由,分别由被告人王发松领走。经核实,被告人王善军所得310 000元有290 000元不能说明去向,被告人王发松所得有864 054元不能说明去向。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善军、王发松在未报经上级部门郑煤集团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王善军作为该单位负责人,被告人王发松作为经办此事的直接责任人,私自决定,两次以“盈煤创收奖”的名义给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中层领导及经营部门职工私分国有资产725 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善军退款95 000元人民币,朱仁杰退款74000元人民币,黄春退款36 000元人民币,赵文强退款36 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善军、王发松、马得青、黄春、朱仁杰、赵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六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六被告人所在的河南华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六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均不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犯罪
1、2008年6月,被告人王善军以给郑煤集团公司送礼名义,安排王发松购买了价值120 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由王善军支配,经核实,被告人王善军有价值65 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不能说明去向,贪污公款65 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