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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增乾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
原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增乾,又名邹振乾,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任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分行机关党委副书记,2001年起聘任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驻马店组信阳片区项目经理。因涉嫌单位受贿犯罪于200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德义、徐占立,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洪明,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曾任信阳市湖东法律服务所主任,捕前任信阳市市委组织部办事员。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11月15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9年4月27日被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玲、赵利军,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新丽,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曾任湖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11月15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薛世勇,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分行内退干部。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11月15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喻选超,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分行内退干部。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11月15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海润,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分行内退干部。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6年8月21日被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11月15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增乾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王洪明、李新丽、薛世勇、喻选超、王海润犯贪污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做出(2007)信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增乾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洪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李新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薛世勇、喻选超、王海润犯贪污罪,均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上诉人邹增乾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成立”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洪明、李新丽均以“原判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信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殿福
审 判 员 卜继忠
代理审判员 毛彦功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