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罪成立,法院判免予刑事处罚,合理吗?
我朋友是未婚女青年,被一有妇之夫蒙蔽了感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恋情。这男子的妻子在某一天带了几个人把我的这女朋友的脸部多处划伤了,鉴定结果是轻伤。证据事实充分,法院判决那女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请问律师,这样判决公平吗?难道就因为她是公务员就要免予刑事处罚吗?达到轻伤以上不是应该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吗?为什么不在这几点之内?帮帮忙解答一下,谢谢!急盼!
问题来自:广西 - 河池 悬赏:0分 咨询时间:2008-12-12 22:29 咨询人:情非得已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