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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2)
被告犯罪前表现良好,无犯罪与违法记录,家庭和睦,孝敬老人。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案发归案后,第一次供述就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除了在东湖区的犯罪事实外,还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在其他地方的全部犯罪事实,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其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深感痛苦,泪流满面,追悔莫及。可见,被告人徐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符合“坦白从宽”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的条件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徐某因为一时的贪念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徐某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荣强律师
2008年4月30日